原告:患者,男,3岁
被告:A医院、B医院
诊疗经过
年4月15日,患者因“骑儿童自行车时摔伤l天”就诊于A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给予石膏外固定。
年4月18日复诊A医院,体检:石膏固定中,稍肿胀,末梢血运正常,诊断同前,1周复诊。
年4月22日,患者认为病情严重,前往B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左肘摔伤1周,石膏制动,查:左前臂红肿热痛,尺骨鹰嘴部压痛,多指活动受限。Rx:更换支具固定,消肿、抗感染治疗。
年4月25日,第二次就诊于B医院,病历记载:左肘骨折11天。查体:左长臂支具固定,手指无主动活动,触痛觉减退、肿胀。Rx:1、就诊专科门诊进一步治疗。2、锻炼手指。3、随诊。
年4月28日,第三次就诊于B医院,病历记载:前臂肿胀2周,医院行石膏制动,此后更换为支具。查:左手指伸指活动明显受限,伸拇伸指未血,轻微可见手指屈曲,余指并指运动未及,前臂肿胀。诊断为:骨筋膜室综合征。Rx:1、建议伸直活动手指。2、继续维持目前制动。3、2周复查,4、交代病情严重,可能手部活动受限。
医院就诊治疗。
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左前臂呈缺血性肌挛缩畸形,前臂肌肉萎缩、旋前位,腕及手指屈曲、拇内收,手指分指、并指活动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
2、A医院:对于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3日后应约复诊,当发现外固定后患肢肿胀、疼痛不缓解时,应高度警惕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的可能。本案医方在复诊中没有对被鉴定人的手部血运、手指活动及皮肤感觉等进行仔细检查,对石膏外固定后并发症缺乏警觉,从而未能对骨筋膜室综合征早期表现进行诊断或提醒交待,医方存在不足。
3、B医院:被鉴定人于年4月22日来B医院就诊,医方首诊时,针对被鉴定人左前臂红肿热痛,手指活动受限,予以抗感染治疗,未对骨筋膜室综合征作出诊断。直至年4月28日第三次门诊就诊,才作出骨筋膜室综合征诊断,使被鉴定人丧失了早期治疗的机会,医方存在过失。
法院判决
判决A医院和B医院对患者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20%和40%的赔偿责任,分别为7.5万和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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