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将推出数篇“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告诉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常工作中,
发生工伤在所难免,
个别用人单位因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推卸责任
工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企业劳动管理混同
实际用工单位担责
案情概要
年3月3日,俞先生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被安排在某钢管公司从事冷拨工,工资均由钢管公司通过打卡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同年4月8日晚,俞先生在上夜班期间,被机器压伤左臂,经诊断:左前臂挤压综合症,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左桡骨多发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俞先生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了工资卡银行流水清单、出入厂牌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当地人社局作出“俞先生为某钢管公司冷拨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于先生的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后钢管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钢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某钢管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俞先生是与制造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其是在试用期内受伤的,其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确认。因两公司在同一个工作场所外悬挂了两个牌子,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混同,工资是由制造公司委托付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书面劳动合同固然是最直接和最有力的证据,但劳动关系的实质是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和劳动者的劳动意愿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亦属于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钢管公司向俞先生发放出入厂牌、工资报酬,且俞先生因两公司管理混同需接受钢管公司管理,可以认定其余钢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局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正常逻辑认知,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钢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企业出现工伤,特别是重大工伤后,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将产生巨额的赔偿责任。所以,难免这些企业尽可能地推卸责任,而否认劳动关系往往是第一个借口。甚至有些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安排到关联单位工作以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尽可能多的向法官提交间接证据,多角度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本案中的“工作证”“服务证”及出入厂牌、工资报酬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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